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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海秀与被执行人闫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秀,闫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康海秀,男。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金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海秀与被执行人闫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