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