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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