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与王国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王国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责人魏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国付,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国锋,男,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诉被告王国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撤回对王国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