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秀文与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文,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周秀文,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吕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周秀文诉被告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被告,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周秀文告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振宇审判员 杨凤山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