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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箭良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复字第00010号被告人杨箭良,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国,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杨箭良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殷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箭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杨箭良与妻子陈霞、儿子杨某某来到周千碧(女,殁年39岁)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玉泉佳苑17幢1单元5-4的家中向周千碧购买毒品。杨箭良在等候周千碧联系毒品的过程中,看见周千碧多次给别人打电话,联想到陈霞曾说遭到过周千碧的欺负,周千碧还敲诈过陈霞父母的钱财,认为周千碧要对其进行加害,于是产生了杀害周千碧及暂住在周家的周的马仔王茜的念头。随后,杨箭良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茜(男,殁年32岁)捅刺,水果刀卷曲以后,又从周千碧厨房取得菜刀,砍击王茜头部、颈部等部位数刀。其后,杨箭良持菜刀向周千碧头部、颈部等部位乱砍数刀,周千碧、王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二人均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1日10时许,周千碧在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佳苑17幢1单元的家中被他人砍击后呼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经调查后确认杨箭良系犯罪嫌疑人,于次日在铜梁区白龙大道将杨箭良抓获。2、证人李某证实,2013年12月21日10时许,她看见周千碧满身是血,趴在家门口呼救,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玉泉佳苑17幢1单元5-4。该单元四楼至五楼扶手上发现两处血迹。5-4房间入户防盗门内侧门把手上有粘附血迹,防盗门门框上有血迹。客厅地面有两处血泊,客厅东墙、靠南墙床上的床单、床下、客厅沙发、躺椅等处有大量血迹。客厅茶几上有一把棕色刀柄不锈钢菜刀和一把黑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刀刃弯曲变形,刀刃上有一枚血指印,均粘附血迹。卫生间一红色塑料桶内有一把粘附血迹的黑色塑料刀柄不锈钢菜刀和浅红色液体。厨房水龙头上、北墙上有血迹。4、《病历》、《出诊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王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8时许,周千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周千碧顶部正中、顶枕部右侧、枕部及右颞部有六处创口,颅骨外板顶枕部左侧一处骨折,枕部左、右两侧共有三处骨折。周千碧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茜顶部左侧及枕部有五处创口,其中四处深达颅骨,创底见颅骨骨折,右肺上叶肺尖处有一贯通创口,王茜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DNA鉴定书》证实,现场防盗门把手内侧擦拭物、防盗门西侧地面血迹、客厅地面两处血泊、卫生间菜刀刀刃上的血迹、厨房水龙头上擦拭物与周千碧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83×1018。客厅茶几上水果刀刀柄粘附物以及刀刃上的血迹、四楼至五楼楼梯间栏杆扶手上擦拭物、厨房北墙、客厅西墙上的血迹DNA与王茜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63×1018。客厅茶几上的菜刀刀柄粘附物、卫生间菜刀刀柄粘附物、客厅菜刀刀刃上的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周千碧、王茜所有基因型。王茜与王某某、殷某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2.96×1010,周千碧与赵某某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7、《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现场客厅茶几上水果刀刃上的血指印与杨箭良右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8、证人夏某证实,2013年12月21日12时许,他听说周千碧被人杀了,到医院看望周千碧时,周告诉其母赵某某称自己是被杨箭良砍杀。杨箭良曾问过他,周千碧是不是找人欺负过陈霞、敲诈过陈霞父母的拆迁赔偿款,他说不清楚。9、证人肖师和证实,案发前,他听杨箭良说过周千碧找人欺负过陈霞、敲诈了陈霞父母的几十万拆迁赔偿款,还说自己要找陈霞的父亲问清楚。10、证人陈某证实,案发前,其女婿杨箭良问过他是不是被人敲诈、恐吓,他说没有。11、证人赵某某证实,她听说女儿周千碧被人砍杀后到医院看望周千碧,周千碧告诉她说自己是被杨箭良杀的。12、证人周某证实,案发后,杨箭良到她家找衣服穿,当时杨箭良鞋上有血,态度很凶,说自己砍了人。她给了杨箭良一件毛衣、一条裤子、一件外套,杨箭良还将一双皮鞋穿走。杨箭良和陈霞将杨换下的衣服、裤子和鞋子拿到楼下烧掉了。13、证人陈某某证实,案发后,杨箭良、陈霞与杨天翼一家人到他家向他借钱,借用他的电话卡打电话订去乌鲁木齐的机票,陈霞说杨箭良在外面杀了人。14、证人陈霞证实,2013年12月21日10时许,她与丈夫杨箭良同儿子到周千碧位于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佳苑的家中,杨箭良向周千碧买毒品。周千碧打电话让人送毒品后,又连续打了几个电话,并让杨箭良等。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杨箭良准备离开,周千碧让杨箭良多等一下。杨箭良准备开门的时候,突然从胸口衣服里面摸出一把尖刀,朝躺在沙发上的王茜捅去,王茜被捅后倒在沙发上,杨箭良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王茜头部、颈部砍,直到王茜不能动弹。之后,杨箭良跑到厨房再拿了一把菜刀朝躺在沙发床上的周千碧头部、颈部砍击。周千碧从沙发床上倒在地上,杨箭良将周千碧拖出来继续砍,直到周千碧没有动了。杨箭良用过的三把刀都留在周千碧家中。后来,杨箭良开车带她和杨某某到杨箭良的妹妹周红家中,换下衣服、裤子和鞋子,在院坝中将衣物烧毁。她按照杨箭良的要求,找陈子沛等人借钱,没有借到。杨箭良让她订了一张重庆至乌鲁木齐的机票,通过退票套取现金。杨箭良精神正常,但脾气很暴躁,经常打她,并且经常怀疑她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案发前不久,杨箭良在家吃毒品吃多了,怀疑她和周千碧找人要害杨箭良,杨箭良打她,并且扬言要杀她。她当时害怕,告诉杨箭良没有联合周千碧害杨箭良,自己被周千碧叫人欺负了,而且自己父母征地拆迁的钱被周千碧找人敲诈了。她这样说之后,杨箭良才没有再打她。后来杨箭良多次问这件事,她都告诉杨箭良自己是被打得受不了编的谎话,但是杨箭良不相信。案发前几天,她和杨箭良在云南时,杨箭良说回铜梁后要弄死周千碧。15、被告人杨箭良供述,2013年12月21日9时许,他带着妻子陈霞和儿子到周千碧家中买毒品。周千碧打电话让人送毒品来并让他等,他曾听妻子陈霞讲周千碧欺负并敲诈自己家人,怀疑周千碧打电话是想找人加害他,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杀死周千碧以及周千碧的马仔,因为要杀周千碧就必须要将王茜先杀掉。他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躺在客厅沙发上的王茜胸部两刀后,水果刀弯了,就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王茜的颈部、头部等部位,直到王茜没有动。他又拿菜刀朝躺在客厅靠阳台的沙发床上的周千碧砍了一刀,感觉砍不动了,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周千碧的头部、颈部好几刀。砍杀过程中,周千碧躲到沙发下面,被他拉出来继续砍,直到周千碧没有动。他砍杀王茜和周千碧后,到厨房和厕所洗手,水果刀和砍王茜用的菜刀被他扔在客厅茶几上,砍周千碧的菜刀被他丢在厕所的桶里。杀死二人后,他开车带陈霞,杨天翼到铜梁区蒲吕镇找妹妹周红,并将沾有血迹的衣服、裤子、鞋子换下后浇上菜油烧掉。他在周红家中,开玩笑地告诉周红说杀了人。其后,他意图向陈子沛等人借钱,都没有借到。为了筹措逃跑资金,他让陈霞预定重庆至新疆的机票,准备通过退票套取现金。公安机关提取的两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就是他砍死周千碧和王茜的工具。16、《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实,案发时,杨箭良意识清楚,精神活动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证人杨某某证实,其儿子杨箭良身体很好,没有疾病或病史。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箭良仅因怀疑他人欺负自己妻子、敲诈妻子家人,即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杨箭良因误认为周千碧要对其进行加害而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杨箭良仅因怀疑周千碧要对自己进行加害即产生杀人念头,持水果刀、菜刀对周千碧、王茜进行捅刺、砍击,致二人死亡,其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杨箭良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仍不足以从轻判处,故对辩护人的前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箭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 判 长 董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