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景卫与田昭牛、田小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景卫,田昭牛,田小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牛景卫,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女,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昭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小闹,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景卫与被告田昭牛、田小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现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景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牛景卫减半承担。审判员 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