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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景卫与田昭牛、田小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景卫,田昭牛,田小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牛景卫,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女,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昭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小闹,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景卫与被告田昭牛、田小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现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景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牛景卫减半承担。审判员  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