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柯岩与陈应清、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岩,陈应清,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柯岩。被执行人陈应清。被执行人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府东花园西区5号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应清。柯岩与陈应清、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泰裁调字第214号调解书,依该调解书: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投资约定书》不再履行,陈应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柯岩人民币500000元,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对陈应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费13200元柯岩已预付,陈应清、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偿还。调解书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兴化市广润劳务有限公司有对外股权正在兴化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本院依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向兴化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已分得拍卖款190000元;此外,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陈应清名下房产1处以及车库、汽车库各1处;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认可,并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仲裁委员会(2013)泰裁调字第2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戴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