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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黄党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余下365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滕 彬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壹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