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黄党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余下365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滕 彬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壹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