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关元与傅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元,傅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吴关元。委托代理人何啸风、申屠玮,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关元诉被告傅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关元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关元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