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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63号申请人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王连英,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会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