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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锡山支行与无锡豪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无锡豪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鑫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全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宇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苏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成锋,尚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4号。负责人张广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豪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成锋。被执行人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生。被执行人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云来。被执行人无锡鑫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郭丽梅。被执行人无锡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经遇。被执行人无锡全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智荣。被执行人无锡宇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肖传林。被执行人无锡苏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奶明。被执行人刘成锋。被执行人尚学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豪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城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鼎公司)、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公司)、无锡全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科公司)、无锡巨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鹏公司)、无锡��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林公司)、无锡鑫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公司)、无锡苏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豪城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前归还工行锡山支行贷款本金2984935.5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息),息随本清;二、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全科公司、巨鹏公司、宇林公司、鑫贸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对豪城公司的上述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豪城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工行锡山支行有权对刘成锋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隽府园66-2903的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3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340元(已由工行锡山支行预交),由豪城公司负担,豪城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工行锡山支行。因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发出申请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各大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的存款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刘成锋有坐落于东亭隽府园66号2903室(已设定抵押,第一抵押权人抵押依据非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本案暂时无益处置)的房产,已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他案查封,本案已办理了轮侯查封手续;刘成锋另有坐落于锡沪东路6-2516、2517、2518、2519、2520(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广益支行)的��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三盈公司名下有苏B×××××、苏B×××××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下落不明,目前难以执行,其余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984935.5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豪城公司、宝丰鼎公司、��盈公司、鑫贸公司、巨鹏公司、全科公司、宇林公司、苏霸公司、刘成锋、尚学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五���十八日书记员  沙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