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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道华与陆德保、赵朝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华,陆德保,赵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10-1号原告:周道华,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陆德保,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赵朝云,女,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华诉被告陆德保、赵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陆德保、赵朝云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的房产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昭关大街东段609、61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同时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含山县环峰镇翰林小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私字第0500044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