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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阳东县东平镇权威水产购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阳东县东平镇权威水产购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南石湾路东。法定代表人:谭家崧。委托代理人:冯翠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县东平镇权威水产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东平镇新港河堤路。负责人:陈华社。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铂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阳东县东平镇权威水产购销部(以下简称权威购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凯铂酒店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凯铂酒店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凯铂酒店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