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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韩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于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