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韩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于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