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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玉合与霍成龙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合,男,195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成龙,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合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密少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的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少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监护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