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卢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向国申请执行XX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向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宋向国,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XX,女,1978年生。宋向国申请执行XX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XX偿还宋向国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