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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裴忠臣与张慧苹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忠臣,张慧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996-1号申请人裴忠臣,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慧苹,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裴忠臣申请执行张慧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荥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7月3日申请人裴忠臣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十万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慧苹位于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北侧4幢3单元3层306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