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严信祥、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信祥,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68号原告严信祥。委托代理人李浙平。被告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东。被告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信祥诉被告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信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信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22元,减半收取5161元,由原告严信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