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仕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38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仕明,江苏省泰州市人,个体经营。因盗窃,于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8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0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5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0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于2014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仕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泰姜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周仕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仕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仕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仕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仕明撤回上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俊代理审判员 曲 怡代理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桂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