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米其德与托娜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忠,白春华,米其德,托娜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异字第25号异议人孙世忠,男,51岁。异议人白春华,女,49岁。申请执行人米其德,女,28岁。被执行人托娜拉,女,3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其德与被执行人托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托娜拉名下的蒙K0V9**雪佛兰轿车一辆,异议人孙世忠、白春华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称,托娜拉向异议人借本金140000元,当时因还不了借款,2014年7月1日托娜拉将自己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作价138000元抵债交给异议人,并且双方签订一份购买合同,据此雪佛兰小轿车(蒙KOV9**)实际所有权已属于异议人,故申请法院撤销查封裁定,依法给予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查封的蒙K0V9**雪佛兰轿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托娜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异议人并不是蒙K0V9**雪佛兰轿车的权利人。因此,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世忠、白春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志成审判员 李纪闻审判员 徐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木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