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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8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