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与崔张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崔张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崔张氏,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路庙村后路组29号,身份证号3403231963021530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崔张氏在银行的存款19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