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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仇明周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明周,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仇明周,绿化工程承包人。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仇明周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镇经民初字第0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给付执行案款60万元,如被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民初字第01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