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朱兴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朱兴桂,杨炳,喻永胜,段义香,朱传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兴桂,男,生于1962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杨炳女,女,生于1961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喻永胜,男,生于1968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段义香,女,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传鹆,男,生于1987年10月3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兴桂、杨炳女、喻永胜、段义香、朱传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朱兴桂、杨炳女、喻永胜、段义香、朱传鹆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能力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