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秀清申请陶小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清,陶小容,赵治东,陶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冯秀清,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土地垭村九组居民。被执行人陶小容,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贵州大道76号居民。被执行人赵治东,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贵州大道76号居民。被执行人陶绍林,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土地垭村十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陶小容、赵治东、陶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绍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