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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竹群与曹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群,曹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753号原告刘竹群,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曹水根,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竹群诉被告曹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竹群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竹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竹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