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洪涛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遇洪涛,方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遇洪涛,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方伟,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遇洪涛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遇洪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遇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