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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洪涛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遇洪涛,方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遇洪涛,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方伟,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遇洪涛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遇洪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遇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