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文容与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容,曹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周文容,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曹文明,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容诉被告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文容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人民陪审员 朱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