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文容与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容,曹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周文容,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曹文明,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容诉被告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文容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人民陪审员  朱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