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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琳与徐怀勇、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徐怀勇,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福顺农业专业合作社,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禚昭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徐怀勇。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福顺农业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禚昭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琳与徐怀勇、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福顺农业专业合作社、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禚昭呈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怀勇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38号11号楼1单元101户(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9662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