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与张咸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张咸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经营者姓名:于露君。被告:张咸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与被告张咸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露君水暖建材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