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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宇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知全与刘引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知全,刘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宇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周知全,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委托代理人周红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刘引福,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周知全与刘引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知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引福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周知全租赁费5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5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