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胡某某,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桐木溪乡莲塘坪村五组。委托代理人胡双,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桐木溪乡莲塘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04055593。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桐木溪乡莲塘坪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修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