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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文亮与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亮,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陈文亮(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林文裕,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西洋镇福庄大坂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4820-X。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志军、胡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文亮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文亮于2015年5月18日自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文亮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人民陪审员  张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芳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