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连生与天津森尔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生,天津森尔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赵连生。被告天津森尔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08室。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祎然,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赵连生诉被告天津森尔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生撤回对被告天津森尔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光利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马文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