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姬培胜与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培胜,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姬培胜,男,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义井镇。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泉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凯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培胜因与上诉人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培胜、上诉人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怡东审判员 郝丽琴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