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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金刚与金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刚,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金山,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金山在巴林右旗发放的工资155000元,每月扣留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