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仁根诉邓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根,邓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周仁根,男,吉水县人。被告邓春根(又名邓增禄),男,吉水县人。原告周仁根与被告邓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邓春根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仁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