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仁根诉邓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根,邓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周仁根,男,吉水县人。被告邓春根(又名邓增禄),男,吉水县人。原告周仁根与被告邓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邓春根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仁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