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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代永红与齐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永红,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代永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齐峰,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申请人代永红与被申请人齐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代永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齐峰价值41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永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齐峰价值41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