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第二中学与徐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庆红,滁州市第二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红,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9082-6。法定代表人:张大银,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庆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庆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克均,被上诉人滁州市第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庆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庆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庆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由上诉人徐庆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