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甲诉被告闫某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闫某甲。委托代理人。被告闫某乙。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诉被告闫某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