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长和诉马兴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和,马兴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557号原告高长和,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马兴利,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高长和诉被告马兴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