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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与蔡建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住所地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六路146号。经营者蔡美英。委托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诉被告蔡建峰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蔡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通州川姜百昌布艺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晓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