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宝珠与赵建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珠,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83号申请人宝珠,女,23岁,达斡尔族,个体,现住莫旗。被执行人赵建军,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莫旗。2015年3月26日本院受理了宝珠申请执行赵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设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故本院向莫旗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完成了过户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8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