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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宝珠与赵建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珠,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83号申请人宝珠,女,23岁,达斡尔族,个体,现住莫旗。被执行人赵建军,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莫旗。2015年3月26日本院受理了宝珠申请执行赵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设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故本院向莫旗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完成了过户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8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