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生、黄建军与被告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生,黄建军,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黄利生,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黄建军,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被告康军,男,1984年6月17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生、黄建军与被告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生、黄建军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生、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