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商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魏加才与郭全祥、林仁凤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加才,郭全祥,林仁凤,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王文礼,张建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商初字第0127号原告魏加才。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全祥,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林仁凤,系被告郭全祥之妻。被告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十里村创业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全祥,总经理。被告王文礼,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委托代理人陈仁凯,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玉,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加才与被告郭全祥、林仁凤、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王文礼、张建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加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全祥、林仁凤、兴化市鑫瑞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王文礼、张建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加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0元,减半收取12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40元,由原告魏加才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陈丙荣审 判 员 陆传美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