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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毛金梅与被告毛梅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梅,毛梅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毛金梅,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被告毛梅兴,女,193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梅与被告毛梅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金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瞿应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三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