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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东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东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下岗工人,原住所地同李某某,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李某某是我弟弟,于199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期间多方查找,杳无音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系申请人李某某的弟弟,未婚,于1993年5月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自1993年出走至今未回,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善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