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白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梅,白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王艳梅,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白凤云,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梅诉被告白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