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锐昌与孔燕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昌,孔燕玲,刘艳玲,朱肇森,周文富,梁海权,黄积艺,李家强,蓝锡强,欧俊杰,李军,蒋晓川,蒋少梅,林丽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陈锐昌,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孔燕玲,女,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被告:刘艳玲,女,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朱肇森,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告:周文富,男,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梁海权,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告:黄积艺,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李家强,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蓝锡强,男,汉族,1995年7月18日出生,住��东省高州市。被告:欧俊杰,男,汉族,1994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李军,男,汉族,1996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蒋晓川,女,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蒋少梅,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被告:林丽英,女,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锐昌与被告孔燕玲、刘艳玲、朱肇森、周文富、梁海权、黄积艺、李家强、蓝锡强、欧俊杰、李军、蒋晓川、蒋少梅、林丽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昌撤回对被告孔燕玲、刘艳玲、朱肇森、周文富、梁海权、黄积艺、李家强、蓝锡强、欧俊杰、李军、蒋晓川、蒋少梅、林丽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锐昌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