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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乔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乔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3号。注册代码证:75752651-4。法定代表人:张喜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乔贤,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蒙 来源:百度“”